《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新)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5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9-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新)

政策解读方案

1.解读形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写政策解读。

2.解读渠道。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政策解读材料。

政策解读

1.修订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对住房置业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及人民银行对个人信用报告内容的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审核标准以及贷款担保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2.修订《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本次修订并重新印发《通知》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文件,适应人民银行新版个人信用报告内容,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3.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调整信用审核标准。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根据新版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在借鉴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对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信用审核的具体标准做了调整完善。

(2)调整担保方式。购买所有类型住房,借款人均可自愿选择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

4. 《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5. 《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应按照《贷款办法》及其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规定执行。

6.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职工应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保持良好信用记录,避免因信用不良无法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7.关键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职工购买住房是指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及购买公有住房产权。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方式。

8.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自主选择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

9.新旧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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