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8
省市地区:湖北,襄阳市
发文机构: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襄公积金〔2016〕32号
发文日期:2017-01-03
执行日期:2017-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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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

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偿还住房贷款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额度。

三、无房且租住住房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8000元用于房租补贴。

四、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造价总额。

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期间如职工购买房屋、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提取公积金余额;本地户口职工办理封存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异地户口职工办理封存后方可提取账户余额。

六、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提取账户余额或者办理公积金转移。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八、离、退休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九、在职期间被判刑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十、家庭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院费用发票,每12个月支取两次,且两次发票凭证不可重复使用,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0元。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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