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30
省市地区:山西,长治市
发文机构: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长房金发〔2021〕29号
发文日期:2021-06-30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市统计局官网2021年6月16日统计公告,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306元,核定月平均工资为5942元,故调整我市2021年度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7826元。由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仍按原标准执行:潞州区、襄垣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700元;潞城区最低缴存基数1600元;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00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400元。如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时,另行通知。

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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