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长治)

本站发布时间:2021-09-24
省市地区:山西,长治市
发文机构: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长房金发〔2021〕41号
发文日期:2021-09-24
执行日期:2021-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人社发〔2021〕41号)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文件要求,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潞州区、襄垣县为一类地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880元;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为二类地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760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为三类地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630元。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17826元不变。

特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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