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经办流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内医保办发〔2021〕20号
发文日期:2021-08-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经办流程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前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工作,现将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操作流程调整如下:

一、目前原有医保业务系统中新增了医疗类别为‘98 账户共济’的二级代码,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最新接口文档“内蒙古自治区定点医院接口规范v3.08.pdf”(附件1)做医院端相应的程序调整。

二、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如需进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则授权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窗口填写《参保职工账户共济授权使用承诺书》(附件2),并提供社会保障卡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读取授权人社会保障卡余额并将余额告知授权人。

三、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患者本地就诊医疗费用进行预结算,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金额并告知授权人。授权人根据现金支付金额和社会保障卡余额确认代扣金额。

四、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读取授权人社会保障卡,进行医疗类别为“账户共济”(该类别为本次新增医疗类别)的就诊登记。按照授权人确认好的代扣金额在甲类目录中批费,批费成功后选择账户支付进行结算。

五、完成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正常程序进行结算。

六、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将账户共济对账单及《参保职工账户共济授权使用承诺书》(附件2)报送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此通知下发后定点医疗机构停止执行《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经办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6号)文件中的操作流程。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定点医院接口规范v3.08.pdf

2.参保职工“账户共济授权使用”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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