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有关事项的请示》(保公积金〔2020〕17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云建金〔2011〕626号)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保公管字〔2011〕7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市统计局公布的保山市20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68.5元,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要求,同意核定保山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会计核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按20,305元执行。
二、同意核定保山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会计核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按保山市社会保障部门2019年度收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基数3,107元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