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昌吉)

本站发布时间:2022-07-05
省市地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
发文机构: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7-05
执行日期:2022-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昌吉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昌州住公管[2011]6号)的规定,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22年7月起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统一调整,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1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确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构成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昌州财办[2021]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基本工资收入(档案工资、岗位工资、计时、计件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采暖费、按规定支付的补贴费)、奖金(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单位考核奖金、年终考核一次性奖金、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其他福利奖金)、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缴存额计算标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准,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昌吉州最低工资标准。

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总额为97155元,按昌吉州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测算,昌吉州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288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文)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为1700元/月,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为1620元/月。

据此测算,我州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5830元(其中:个人缴存2915元,单位为职工缴存2915元)。最低下限为162元(其中:个人缴存81元,单位为职工缴存81元)。

四、基数调整要求

1、各缴存单位填写信息务必准确、真实、全面,不应漏

填,单位填写的所有数据真实性由填写单位负责。

2、严格按照缴存基数组成要求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虚报瞒报。

3、应对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数据信息不符的,经办人应持单位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部进行修改,或通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到所属管理部进行修改。

4、调整缴存基数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进行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已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公积金缴至2022年6月后,可自行在公积金单位网厅缴存基数调整界面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并按要求上传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职工工资明细及调整清册》。

6、未开通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携带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的《职工工资明细及调整清册》及电子版资料报所属管理部审核调整。

7、为保证基数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将本通知所列资料上传或报送至所属管理部,中心各管理部应于7月底前完成调整后信息核对工作,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度自2022年7月起执行。


附件:职工工资明细及调整清册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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