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0
省市地区:浙江,杭州市
发文机构: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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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2日制发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2〕6号)。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

三、主要内容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决议书,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受缓缴影响。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下降等原因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不作逾期处理,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经审核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无房租赁提取的缴存人可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限额按现标准上浮25%确定,具体为: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为1500元/月,桐庐为1050元/月,淳安为750元/月,建德为600元/月。

四、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2年6月2日起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实施,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其他

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和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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