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保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7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3-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省直医保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

一、登记备案

  (一)转诊条件: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确因情况复杂、难以诊治,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

  (二)有转诊资质的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限心血管病治疗中心)。

  (三)转往外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北京市38所,上海市16所,天津市4所。

  (四)备案流程:经相关科系副主任以上职称的三位医师会诊,并签署意见,经所在医院批准,填写《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往外地就医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人或家属持《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往外地就医审批表》各申请人二代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中心备案。

  二、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需持二代社会保卡在就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费用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4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负担25%。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不含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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