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7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青医保发〔2023〕3号
发文日期:2023-02-27
执行日期:2023-03-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品种自付比例见附件。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过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协议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将竞价药品中哌柏西利胶囊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参保人员使用古塞奇尤单抗注射液、阿布昔替尼片、乌帕替尼缓释片、阿普米司特片、巴瑞替尼片等五种药品时,药品费用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不列入所在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统筹金支付限额。

四、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加强国谈药品电子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按规定将处方流转药品费用纳入开具处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月结算管理。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药品配备首要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国谈药品,自《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国谈药品“应配尽配”。要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六、各级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具体品种自付比例.pdf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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