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文本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17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7-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文本

《关于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现做如下解读。

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规定通知,明确我市2021年缴存基数标准。

一、我市平均工资提高,故缴存基数上限相应提高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0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调整后的2021年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499元。

二、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未做调整,故缴存基数下限相应不变

根据2018年7月12日发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截至目前均未做调整,故我市2021年缴存基数下限维持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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