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的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16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制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二、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

根据《2019年度沈阳统计手册》,2019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7696元,月平均工资为7308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得出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924元。

三、举例说明

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1924元,个人缴费封顶金额按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不得超过526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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