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内蒙古)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27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27
执行日期:2020-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核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84105元”计算,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1026元, 月缴存额上限为5046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作调整,仍为1760元。

2.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到12%之间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3.为进一步提高归集业务办事效率,请还未办理UK的单位准备好材料,在核定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同时将材料递交中心柜台,中心统一办理UK。2021年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工作将统一在“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柜台不再受理核定业务。

4.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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