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4
省市地区:贵州
发文机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2-01
执行日期:2021-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21〕50号)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居住条件,支持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和范围

(一)提取对象

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自有住宅已纳入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二)提取范围

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包括:

1.住宅公共部位维修;

2.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3.加装电梯。

二、提取条件

(一)职工家庭已先行支付建设分摊费用;

(二)职工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多个老旧小区改造,或同一个小区涉及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职工家庭只能就其中一个小区的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一次;

(三)职工家庭在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老旧小区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一次性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且提取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保留不低于一百元的余额。

四、申请资料

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中:

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为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二)该套住宅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等房屋权属证明;

(三)该套住宅产权人签订的改造项目(费用分摊)协议;

(四)个人实际直接支付的建设费用的有效凭证。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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