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安徽,合肥市
发文机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合金管办〔2023〕8号
发文日期:2023-04-24
执行日期:2023-05-23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人购买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实施细则

2.《委托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附件1

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购买合肥市(含四县一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缴存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委托书》;

5、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转账单。

四、提取流程

1、缴存人应将该套房屋除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认真阅读并填写《委托书》,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大数据核查为准,如核查无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五、相关要求

1、缴存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通过皖事通线上查询或打印;

3、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4、缴存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

image.png

image.png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