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0
省市地区:广东,东莞市
发文机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东公积金〔2021〕40号
发文日期:2021-12-28
执行日期:2022-01-01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应缴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公积金〔2016〕40号)有效期届满,结合本市实际,现决定延期适用,重新发布,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逾期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罚款
一般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含)以上4个月以内的处2万元罚款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含)以上2年以内的处4万元罚款
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2年(含)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一般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含)以上7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7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0人(含)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GJJGLZX-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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