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