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烟民〔2023〕4号
发文日期:2023-01-13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现对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1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2元(芝罘区原每人每月1430元不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

二、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85元。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1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1元(芝罘区、长岛综合试验区原每人每月170元不变);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原每人每月182元不变,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1元(长岛综合试验区原每人每月158元不变)。

以上救助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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