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鄂人社办发〔2022〕11号
发文日期:2022-05-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畅通高效。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区域就业并参保缴费的,无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合并缴费记录。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地。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三、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按申领地标准执行。

四、关于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根据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不同区域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参保失业人员存在跨省就业的,需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同一时间段在省内不同区域参保缴费的,不重复计算缴费月数。存在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与上述核定的领金期限合并计算,但一次领金最多不超过24个月。存在视同缴费情形的,参保失业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视同缴费年限与参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均由申领地发放,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领金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停发待遇;重新就业不满一年又再次失业且存在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可在最后参保地接续领取待遇,待遇标准按最后参保地标准执行。

六、关于技能提升补贴。参保企业职工符合领取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在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的参保地申领,参保缴费时间根据参保企业职工在不同区域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领取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申领。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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