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4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珠人社发〔2022〕4 号
发文日期:2022-06-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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