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利益,我市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集中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和年度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是指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从2019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标准由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缴存基数标准。
二、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其他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一)职工本人2018年全年税前总收入金额﹙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郴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郴公积金委办发〔2018〕3号)执行。
(二)申报资料
1、上年度1个月的工资发放表,需体现应发工资并加盖公章。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申报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规定和郴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47元/月测算,2019年度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6341元,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961元,即两者合计不得超过3922元。
(四)为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根据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测算,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低于128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8元,即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不低于64元。
(五)各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四、认真做好2019年年度审核工作
(一)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或合并等手续。
(二)各单位应及时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领取单位及职工个人对账单,认真核对本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如单位性质、缴存比例、缴存余额、单位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数据或信息有误,请汇总后报各管理部进行核实更正,以确保各项内容数据完整、准确,保障职工权益。
(三)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管理部清理本单位封存账户,单位有人员异动时,应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报送异动表(未按要求配合清理的,将按规定停办相关业务)。
(四)做好单位专管员信息备案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五)认真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年度审核表》。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工作,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抓好落实。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认真核定2019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额核定后要告知职工本人,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附件: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申报表》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
3、《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年度审核表》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