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办理用工参保登记和退工停保登记时,对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8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问:单位办理用工参保登记和退工停保登记时,对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登记和退工停保登记的业务申报期,统一为每月11日0点至次月6日24点。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用工参保业务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三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退工停保业务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三险)缴费对象;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申报医疗(含生育)以及本地系统客户端申报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参保登记和退工停保登记的业务申报期与省人社系统申报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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