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升职为由,单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1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以升职为由,单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近期收到网友悠悠的提问:“我的劳动合同将满,单位也提出了续签,续签合同时,单位提出这次合同期为5年,人事说考虑到近几年我的工作表现,提拔我为销售主管,并约定2个月试用期。请问老师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以升职为由能提出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在同一劳动关系中,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为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确立了一次试用期制度,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之内,内部岗位的调动、续订劳动合同、职位晋升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网友悠悠已经通过单位的试用期考核,双方对彼此各方面情况都应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悠悠在该单位稳定工作了好几年。现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单位以调新岗位为由重新约定试用期显然是不合理的,悠悠试用期满且已经转正,单位无权要求二次“试用”。

并且,“升职”进入新岗位后,即使出现不胜任等问题,也不能以在试用期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试用期的设定是为了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考察和适应的机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新职工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察,职工也可以借此机会考察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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