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存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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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8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2023〕56号
发文日期:2023-05-09
执行日期:2023-05-09
废止日期:2025-05-08
摘要: 关于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存补贴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1〕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1〕39号)《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3〕1号)(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缴存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缴存补贴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包括开户缴存补贴和年度缴存补贴。

三、开户缴存补贴按以下方式计算。

1.《细则》实施后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开户缴存补贴。开户缴存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在首次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计发。

2.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开户缴存补贴。

四、年度缴存补贴按以下方式计算。

1.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年度缴存补贴。在年度结息(每年6月30日)时按照本住房公积金年度新增缴存资金的1%计发。

2.计发年度缴存补贴的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从《细则》施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3.灵活就业人员中途退出试点或者转为缴存职工,不再给予年度缴存补贴。

五、缴存补贴直接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缴存补贴资金在当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本通知自《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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