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发文机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21〕21号
发文日期:2021-11-24
执行日期:2022-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障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意外伤害保障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5元,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直接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自2022年起,市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筹资标准适时调整。

二、建立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意外伤害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及利益调整机制。意外伤害保障医疗费用的支付业务采取政府招标方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机制,与承办保险公司建立风险控制与利益调整机制,承办保险公司的年度目标利润率控制在年度保费收入的5%以内,用于其承办业务成本支出。建立超支分担机制,由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招标明确方案。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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