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及枣庄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枣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对枣庄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调整。
二、目标任务
调整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1364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190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0元/月。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5128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2564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19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95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5元/月)。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枣庄市缴存单位以及缴存职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