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3〕6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5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辽医保〔2023〕6号
发文日期:2023-01-29
执行日期:2023-01-23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3〕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有关要求,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按照1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最新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每人次最高限价为13元(含检测试剂);多人混检不分样本数量,每人次最高限价为3元(含检测试剂)。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费每人次最高限价为1元,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总费用每人次最高限价5元。

三、上述新冠病毒相关检测价格均为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对于群众仅检测新冠核酸和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诊察费;对于患者就诊过程中,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四、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的核酸、抗原检测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23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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