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方案。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措施,是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性和公平性的必然要求,有助于社会的公平与和谐,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必须不折不扣按期完成的任务。
我市自2015年4月调整单位缴费比例以来,至今一直维持在13%,根据要求,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其缴费比例维持为20%(含个人缴费比例)。
三、《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要求则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