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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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3-05-31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珠人社规〔2020〕6号
发文日期:2020-12-18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金事务局、税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其缴费比例维持为20%(含个人缴费比例)。

  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要求则适时调整。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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