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市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管的意见》(宜府办文〔2010〕90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8元/月·人调整到12元/月·人。投保标准不变。
二、调增资金的筹资渠道继续按照《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单位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其资金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中列支。
三、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