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烟人社字〔2021〕37号
发文日期:2021-04-13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9 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分工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3号)精神,推动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加强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吸纳就业,现将《烟台市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9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分工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烟台市内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或所依托的平台企业。

第三条 新业态平台企业为依托本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依托上述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购买综合商业保险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的,也可按规定对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给予补贴。同一被保险人在多个平台灵活就业、购买多份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自然年内累计享受满100元补贴后不再重复给予补贴。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不能与职业伤害保障政策重复补贴。

第五条 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平台支付的,补贴发放至平台企业银行账户;意外伤害保险由个人自行购买的,补贴由平台企业代为申请,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发放至灵活就业人员银行账号。

第六条 新业态平台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向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信息表》和《承诺书》。各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平台企业提供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态进行核验,为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自然年度内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超过100元的人员发放补贴。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信息比对核验,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安排,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补贴申请平台企业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要追回冒领资金,并纳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已纳入失信企业和个人名单的,不在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烟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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