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文字解读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关于重新印发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烟人社规〔2018〕10号)有效期已届满。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为确保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研究该通知继续执行,现予以印发。

一、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监局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各统筹地区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二、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三、我市调整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的规定,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符合减税降费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及基金收支情况,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4%、0.48%、0.84%、1.08%、1.32%、1.56%、1.92%、2.28%。

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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