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3
省市地区:吉林
发文机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发文字号:吉省直公字〔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01-04
执行日期:2023-01-04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吉省直公字〔2023〕1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购买和改善住房需求,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提高20万元。

已在我中心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不受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优先办理最高5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80%;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70%。

三、可申请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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