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烟医保发〔2020〕41号
发文日期:2020-08-26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的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引导参保居民就近就医,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度起,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按一档缴费的普通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至200元,按二档缴费的普通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至350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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