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5
省市地区:江西
发文机构: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9-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本级企业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关于确定2020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医保函〔2020〕23号)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参加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的单位。

二、缴费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4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省本级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基数的6.8%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代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人数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积确定大病保险缴费基数,职工、退休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大病保险缴费基数,大病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0.3%,职工、退休人员0.2%,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的大病保险费按年缴纳,职工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可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按月直接扣除。

三、缴费基数确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确定2020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医保函〔2020〕23号)规定,在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之前,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暂按2020年度的标准核定(即下限为3601元/月,上限为18003元/月)。待202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后进行补收或补退。

四、缴费基数申报流程

各参保单位从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官网“通知公告栏”中下载《2021年江西省省本级企业单位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2021年江西省省本级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电子版,按规定如实填报后,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附件1和附件2扫描成PDF版,与电子版一并通过U盘报送至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初审科121办公室。

五、其他

1.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省医保中心将按该参保单位2020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10%确定2021年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

2.2021年11月暂不办理企业的各类新增参保业务,请各参保单位做好工作安排。因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及系统原因导致滞后办理新增参保业务的,可以往前补缴。

3.参保单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待调整计划生成后,各参保单位自行打印收缴明细表,并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参保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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