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政规【2019】2号)规定,现将2021年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德宏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0年我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421.00元,月平均工资为7452.00元。因此,2021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22356.00元/月。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人社发【2018】16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2021年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核定为1500.00元/月,统一按二类地区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至12%范围内。同一缴存单位只能存在同一比例,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保持一致。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月缴存额上限为:5366元
计算公式:7452×3×12%=2683元
2683×2=5366元。
月缴存额下限为:
计算公式:1500×5%×2=150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执行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在此通知下发前,未达到缴存基数上限标准的单位可进行基数调整及补缴。
联系科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金永连 联系电话:0692-2214825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