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4
省市地区:江西
发文机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3-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2017年9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调整的幅度

本次调整同比平均增幅为32.6%。其中:一类区域由1000元/月调整到1340元/月,增幅为34%;二类区域由950元/月调整到1260元/月,增幅为32.6%;三类区域由900元/月调整到1180元/月,增幅为31.1%。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将四类区域调整为三类区域。

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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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时对适用区域类别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三、区域类别的调整

一是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要求,考虑到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的设置和调整已全面综合了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参照借鉴上述做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国家人社部工作思路,也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因此,建议取消四类区域,将原四类区域的县(市)调整到三类区域。

二是考虑到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特别是南昌市、新余市、鹰潭市、上饶市已实现全市统一标准,因此建议将上述4个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统一划入全市最高标准所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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