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省户籍参保人员先后在省内多个地区参保缴费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即:到达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关基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延缴费地确定为市区统筹区的,其待遇领取地及后延缴费地为市区统筹区内的最后参保地,其中,中断缴费期间到龄的市区统筹区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延缴费地可为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