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存登记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单位缴存登记

一、 事项名称:

单位缴存登记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 办理条件:

新设立单位需办理缴存登记的。

四、 办理材料:

1、《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营业执照);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单;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件。

需进一步核实企业类型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上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五、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

六、 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审核→办结

七、 注意事项: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可通过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点击“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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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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