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经中心2019年第三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对部分提取业务进行调整。
1、暂停办理异地购买商品房业务中全额付清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2、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需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提供《征信报告》,但需要核实其真实性,办理上述业务需提供贷款银行对公转账账号证明,还款金额须转入对方银行对公转账账号或贷款余额对账单提供的还贷账号。
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