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2-07-08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人薪〔2002〕156号
发文日期:2002-07-08
执行日期:2002-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15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侨办,省级各单位:

1994年12月9日,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给工龄在30年以上的退休归侨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4〕139号、财行〔1994〕213号)规定:“建国后,在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除按规定发给退休费和各种补贴外,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除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和有关补贴外,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贴费30元”。由于部分归侨女职工回国参加工作时年龄偏大,退休时工作年限难以达到满30年。为使这部分女归侨职工也能享受党和国家对归侨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近几年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归侨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女归侨职工,工作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除按规定发给退休费和各种补贴外,其退休费与原基本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归侨职工,男工作满30年、女工作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生活补贴费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60元。所需经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三、对享受加发退休补贴费待遇的归侨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企业的,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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