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23〕107号
发文日期:2023-05-05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2024-12-31
摘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期限。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二、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费率、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继续合力做好政策宣传、业务经办、降费核算等工作,强化业务协同和系统互联,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降费率“免申即享”“直兑直达”。要扎实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下“一厅联办”、线上“一窗通办”,为缴费人提供更多便利。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降低用工成本,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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