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9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3-17
执行日期:2020-03-1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省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间及险种

2020年2月至6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减半征收。减征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的比例同步减半。

三、保障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不受费用减征影响。

四、已征费用处理

参保单位已按减征前费率缴纳减征期间费用的,多缴纳部分应作退费或冲抵应缴费用处理。

五、其他事项

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把握减征口径,严格按照参保主体属性,不以人员类别界定减征对象,确保减征政策精准落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减征期间结束后自动失效。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