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2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发文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71号
发文日期:2020-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

二、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通过内部数据比对,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以核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三、各地要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领服务统一入口,做好本地网上申领服务保障,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实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同时要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做好失业补助金测算和运行分析工作,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地区要未雨绸缪,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保生活待遇支出的资金需求。

四、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兜底保障作用的重大安排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人社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抓紧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对各市(州)扩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实施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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