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2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的决策部署,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本《通知》主要明确将失业保险保障的范围扩大到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大龄参保失业人员等群体,并就享受待遇条件、待遇标准、经办服务等作出了规定。重点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或临时价格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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