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24号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7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青医保发〔2023〕9号
发文日期:2023-04-01
执行日期:2023-04-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24号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调整临时支付药品范围。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类)类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纳入统筹前自付比例为25%。原先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

二、做好落地执行。相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青医保〔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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