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套数的认定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9-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住房套数的认定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

职工申请的第一笔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

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没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2)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第3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套住房;(2)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3)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套住房,且为同一套住房。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1)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2)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3)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4)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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