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知识系列问答(二)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9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住房公积金知识系列问答(二)

一、职工贷款购买房产时,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只能办理了商业贷款,但现已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是否能将商业贷款转换成公积金贷款?

答:我市目前未开展“商转公”业务。近期我中心开展了“商转公”及贴息业务的调研,经过大量的数据摸查和初步测算,目前基本符合“商转公”及贴息条件的职工人数约有30余万人,商贷余额和每年需补贴的利息金额严重超出了当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承受能力,因此“商转公”及贴息业务目前不具备开展的条件。

二、借款人(配偶)贷款期内离异,房屋归属借款人或配偶,贷款结清后,非房屋归属一方提出贷款次数认定,是否受理?

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三)中: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因此非房屋归属方提出贷款次数认定可予以受理。

例1:借款人与配偶在2019.3.10日离异(房屋归属借款人),2019.4.10日贷款结清,2020年2月原配偶提出贷款次数认定,可办理。(可办理原因: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

例2:借款人与配偶在2019.3.10日离异(房屋归属借款人),2018.3.10日贷款结清,2020年2月原配偶提出贷款次数认定,不能办理。(不能办理原因: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不能进行贷款次数认定)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余额倍数有哪些规定?

答: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五、征信报告中出现哪些情形,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格?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1)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2)贷款当前逾期;(3)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4)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5)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6)贷记卡当前逾期;(7)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8)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9)征信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为什么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是缴存职工享有的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将影响职工申贷权利的行使。这是因为,单位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职工有责任监督和敦促单位履行法规规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有一种因素是源于单位经营不稳定或职工工作岗位不稳定,这势必影响职工收入的稳定性,从贷款风险评估的角度,也将影响职工的申贷权利,尤其是欠缴住房公积金,如受理其贷款申请,则违背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职工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且须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由于自建住房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且建造中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故自建住房不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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