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4
省市地区:江西
发文机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9〕29号
发文日期:2019-08-21
执行日期:2019-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9〕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二、不再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第二大点“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中“(三)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的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是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做好社保降费减负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要加强调研和调度,深入参保单位和重点群体,及时发现和上报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更加深入细致地做好社保降费减负宣传工作,及时回应企业和参保人员关切,消除疑虑,促进政策平稳实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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