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3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1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群众在异地就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方便我省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更顺心、更省事、更便捷。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的便利、人口流动的增加,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省内跨市和跨省异地就医越来越频繁,群众反映提交异地就医材料比较繁琐,转诊转院困难等问题突出,群众感到异地就医手续多、不方便,影响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现行异地就医医保政策规定已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统一整合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将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统一简化整合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三)异地就医备案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就医,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五)降低临时外出就医首先自付比例。“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由原来各市规定的不超过40%,统一调减为不超过10%;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跨省就医首先自付比例不超过10%。

(六)调整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政策。凡建立职工、居民门诊统筹政策的市,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不受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实现联网结算,异地报销金额与本地报销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额度。

(七)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异地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不再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参保人可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联网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直接结算;取消参保人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家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该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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